举证责任应由哪方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是所谓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意味着在民事诉讼中,起诉方(原告)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而在刑事案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这意味着,除非被告自愿认罪,否则公诉机关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罪行。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

风险告知不足导致损害,医院责任如何认定?
医疗损害责任主要依据《侵权责任法》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进行认定。如果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对患者的风险告知不足,导致患者因未知风险而受到损害,医院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这是因为医疗机构有义务向患者或其家属充分、真实地告知诊疗方案、可能的风险、替代治疗方案等,这是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也是医疗机构的义务。如果医院没有充分告知患者可能的风险,患者可能无法做出明智的治疗决策,这可以被视为医疗机构的过失。如果这种过失与患者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患者因为不了解风险而选择了可能导致损害的治疗方案,那么医院应当对此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1.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3.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能够理解的方式充分告知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综上,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必须充分履行风险告知义务,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有过失,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举证责任的承担在民事和刑事诉讼中有所不同。在民事诉讼中,原告需要提出支持其诉求的证据,而在刑事诉讼中,公诉机关需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无论在哪种情况下,法院都有权要求任何一方提供或补充证据,以确保公正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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