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护职工对集体资产的合法权益?
首先,职工对集体资产的权益主要体现在其作为集体所有者的身份上,他们有权参与集体资产的管理和决策,并从中获取相应收益。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职工有权通过工会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如集体资产的使用、处置等,以保护其权益不受侵犯。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了国有企业资产的管理和运营,强调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应得到保护。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明确了工会在维护职工权益,尤其是集体资产权益中的作用,规定工会有权代表职工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于公司制企业,规定股东(包括职工股东)有权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并享有资产收益。
土地使用权能否继承于改制后?
土地使用权的继承问题主要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土地制度,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转让、租赁等方式获得,但其所有权仍归国家或集体。
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这意味着,如果土地上存在建筑物,那么土地使用权可以随着房屋等建筑物的继承而转移,但这种继承实际上是基于物权的附随性,而非独立的土地使用权继承。
而对于农村土地,特别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土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收益的继承问题,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办理。”这意味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可以继承,但承包地不能随意买卖、转让,只能用于农业生产。
综上,土地使用权的继承问题需要结合土地的性质(国有还是集体)以及土地上的建筑物等因素综合考虑,一般情况下,城市土地使用权不直接继承,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继承。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条
保护职工对集体资产的合法权益,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明确职工的权益,建立健全的集体资产管理机制,强化监督,确保职工能够有效参与决策并分享资产收益。同时,职工自身也需要增强法律意识,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此过程中,律师的角色是提供法律咨询,协助职工理解和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以及在权益受损时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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