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2024年业主可否随时进入租赁房屋?

大律师网 2024-04-24    人已阅读
导读:本文旨在解答“业主是否可以随时进入租赁房屋”的问题。作为专业律师,我们将从法律角度对此进行详细分析,并援引相关回答。结论是,业主并非能随时进入租赁房屋,其进入须符合法律规定,尊重承租人的居住权,且需提前通知并征得承租人同意。

业主可否随时进入租赁房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中,业主与承租人间的租赁关系受《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调整。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业主作为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但该权利的行使不得侵害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租赁期间,承租人依法享有对租赁房屋的占有和使用权,即居住权。

对于业主能否随时进入租赁房屋的问题,法律有明确限制。首先,《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明确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进入租赁物。这意味着,除非租赁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否则业主无权随意进入租赁房屋。

其次,《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七条进一步规定,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即便业主因维修等原因需要进入租赁房屋,也必须提前通知承租人,并尽量选择对承租人生活影响最小的时间进行,且可能涉及租金调整事宜。

此外,若因特殊情况如紧急避险、公安、消防等执法需要,业主或相关部门有权在必要时依法进入租赁房屋,但这不属于业主基于所有权的随意进入。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七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业主可否要求查看账目?

业主是否可以要求查看账目,主要涉及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知情权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业主作为物业的所有者和物业管理服务的消费者,对于与自己切身利益相关的物业管理事务享有充分的知情权。这种知情权不仅包括了解物业管理的基本情况、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也涵盖了对物业管理费用收支情况及公共收益等财务信息的知晓权利。

具体到查看账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物业管理费收支情况:业主有权知道其所缴纳的物业管理费如何使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的费用总额、各项支出的具体项目、金额以及结余情况等。这些信息通常体现在物业管理公司的财务报表、费用明细表等账目中。

2. 小区公共收益情况:公共收益是指利用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的收益,如广告收入、停车费等。业主有权了解这些收益的详细收支情况,包括收入来源、金额、支出项目、分配方案等,这些信息同样需要通过查阅相关账目来获取。

3. 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专项维修资金是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业主有权知悉该资金的筹集、使用、增值及其账目情况。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其中,第八项为“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这一规定明确了业主对于小区共有部分利用(如广告位出租等)及由此产生的收益具有决定权,间接体现了业主对于公共收益账目的知情权。

2.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该条款直接规定了业主对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情况以及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查看账目是实现这一权利的重要手段。

3.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该条款明确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业主有权了解其使用情况,查看相关账目。作为业主,依法享有查看物业管理费收支情况、小区公共收益情况及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等相关账目的权利。在实际操作中,业主可以通过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查看账目的合理请求,物业管理公司应予以配合并提供真实、完整的账目资料。如遇物业管理公司拒绝或阻碍业主行使知情权,业主可以依法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业主在家开公司影响隐私权吗?

业主在家开公司是否影响隐私权,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 住宅性质的转变:根据《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其所有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选择将住宅作为经营场所,实质上是将其住宅的部分或全部功能从居住转变为商业用途,这种转变可能对邻居的日常生活环境和预期安宁产生影响。

2. 经营活动的性质与规模:如果公司的经营活动较为安静、无明显噪音、污染、安全隐患等,并且不涉及大量人员频繁进出,对邻居的私人生活干扰较小,则可能不会直接侵犯邻居的隐私权。反之,如经营活动产生大量噪音、异味、垃圾,或者频繁有客户、员工出入,可能导致邻居的私人生活暴露在他人视线之下,可能构成对邻居隐私权的侵犯。

3. 邻里关系与当地习惯:在一些社区,尤其是商住两用楼或允许在家办公的小区,邻居们对于住宅内开展一定限度的经营活动可能具有较高的容忍度。但在纯住宅区,邻居们对于住宅内开设公司可能更为敏感。此外,还需考虑地方性法规或物业管理规定对此类行为的限制。

4. 隐私权的保护范围:根据《民法典》第1032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包括私人生活安宁、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等。在家开设公司若导致邻居的上述权益受到侵害,即可能构成对邻居隐私权的侵犯。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九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该条款规定了业主改变住宅用途的法律边界,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并取得相邻业主的一致同意。未经同意擅自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可能引发民事纠纷。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该条款明确了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对于在家开设公司可能对邻居产生的噪声、视线干扰等问题,若构成对邻居隐私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物权法》

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主虽然有权在其住宅内进行经营活动,但必须确保此举不会对建筑物安全和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包括隐私权)造成损害。业主在家开公司是否影响邻居的隐私权,需结合具体情况,考量住宅性质转变、经营活动性质与规模、邻里关系与当地习惯等因素。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的前提下,合理控制经营活动对邻居生活的影响,避免对邻居隐私权构成实质性侵犯。否则,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规,邻居有权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在实际操作中,建议业主事先与邻居充分沟通并取得理解,必要时可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明确各方权益,以降低法律风险。

业主并非可以随时进入租赁的房屋。在无特殊约定的情况下,业主应尊重承租人的居住权,不得擅自进入。即使因维修等必要原因需要进入,也需提前通知并征得承租人同意,尽量避免对承租人生活造成干扰,并可能涉及租金调整等问题。只有在紧急情况或法定执法需求下,业主或相关部门方可依法进入业主与承租人间应遵循法律规定,通过友好协商妥善处理此类问题,确保租赁关系和谐稳定。

【温馨提示】大律师网,拥有3万+注册会员律师,为您提供快速解决问题的便捷途径。点击下方按钮在线咨询,我们将免费为您推荐专业律师,让您轻松上阵。选择大律师网,信赖我们的品质!

阅读全文

延伸阅读

更多>>

更多推荐博文

更多>>
注册
TOP
2008 - 2024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