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意定监护人需要被监护人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与选定的监护人签订意定监护协议。协议中应明确监护事项、监护职责、监护期限等内容,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同时,协议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并经过公证机构公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民法典》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民法典》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意定监护人需要履行以下职责: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2、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3、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促进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成长;
4、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5、履行意定监护协议中约定的其他职责。同时,意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和人格尊严,不得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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