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根据《民法典》中针对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而儿媳本身就非赡养义务的主体,而仅有协助责任,不算法定的义务执行人。
本案结果:
韩某甲、韩某乙分别支付李某某赡养费补偿款2万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一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不需要。
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有明确指出,赡养义务的主体人是子女以及其他依法有赡养义务的人,而针对配偶则需要协助赡养人,这里的协助并非直接的赡养,而是提供帮助。
需要负赡养义务的赡养人范围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不一定。
《民法典》明确提及,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所以是否能够继承取决于是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如果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就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