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案中,王某川是作为国家机关聘任、委派在车管所业务大厅收取相关费用,而根据《刑法》规定,只有受国家机关聘任、委派的“从事公务”的人员才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所以本案定罪以职务侵占而非贪污罪进行论处。
本案结果:王某川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返还损失二十二万零六百六十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客观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本单位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主观表现为直接故意,即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的目的,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主体要件: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包括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职工;而贪污罪的主体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
犯罪行为:职务侵占罪是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贪污罪则是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犯罪对象: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是本单位财物,既可能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私有财物;而贪污罪的对象只能是公共财物。
法定刑:职务侵占罪的最高法定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贪污罪的最高法定刑则为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