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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捞钱犯法吗?

大律师网 2024-08-23    人已阅读
导读:王某川于2014年11月27日被招录为警务辅助人员,分配至车辆管理所工作。从事车辆、驾驶人管理收费工作。自2015年3月至9月,利用工作便利,采用开票收款不上缴票据存根、隐匿款项的方式,截留、侵吞共计220660元,用于挥霍、消费。下文大律师法务为您具体介绍。

利用职务捞钱犯法吗?

  在本案中,王某川是作为国家机关聘任、委派在车管所业务大厅收取相关费用,而根据《刑法》规定,只有受国家机关聘任、委派的“从事公务”的人员才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所以本案定罪以职务侵占而非贪污罪进行论处。

  本案结果:王某川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返还损失二十二万零六百六十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利用职务捞钱犯法吗?

怎么认定职务侵占罪呢?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客观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本单位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主观表现为直接故意,即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的目的,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有什么区别?

  主体要件: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包括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职工;而贪污罪的主体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

  犯罪行为:职务侵占罪是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贪污罪则是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犯罪对象: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是本单位财物,既可能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私有财物;而贪污罪的对象只能是公共财物。

  法定刑:职务侵占罪的最高法定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贪污罪的最高法定刑则为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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