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下量刑书后,一般在两个月内开庭审理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特定情形之一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可以更改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检察院作为国家公诉机关,对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提起诉讼并给出量刑建议,但这并不具有强制性和终局性效力。最终的量刑决定权在于人民法院。如果检察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新的量刑事实或证据,或者认为原先的量刑建议不再适用,可以主动修改量刑建议。
人民法院在收到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后,会依法进行审查。如果法院认为量刑建议适当,会予以采纳;如果认为量刑建议不当,可以告知检察院,并允许检察院在庭审结束前调整量刑建议。若检察院不调整或调整后仍不当,法院将依法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三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准确,量刑建议适当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不当的,可以告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的,应当在法庭审理结束前提出。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检察院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的,应当予以采纳;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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