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消五年期定期存款的银行
1.招商银行:自2024年4月10日起,不再发行三年期和五年期的大额存单产品。
2.中信银行:与其他商业银行类似,已取消或限制五年期定期存款产品。
3.其他银行:部分银行虽未完全取消,但五年期产品额度稀缺,需预约或以挂牌利率存入。
二、相关法律条款及监管背景
1.《商业银行法》:
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贷款应遵循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规定,其中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此条款间接影响银行对长期存款的吸收策略。
2.《储蓄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储蓄机构办理定期储蓄存款时,应根据储户的意愿,为其办理到期约定或自动转存业务。但银行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存款产品种类和期限。
3.利率市场化改革: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推进利率市场化的政策导向,银行可自主定价存款利率。在净息差承压背景下,银行为降低资金成本,主动调整存款产品结构。
三、取消原因分析
1.净息差压力:
银行吸收存款主要赚取存贷差。当前贷款需求减少,而存款持续增长,导致银行净息差收窄。长期限存款成本较高,取消或限制可缓解资金成本压力。
2.降息预期:
市场普遍预期未来利率将进一步下行。取消长期限存款可避免储户提前锁定较高利率,降低银行未来利率风险。
3.存款结构优化:
银行通过调整存款期限结构,增加短期存款比重,提高资金流动性,以应对市场变化。
四、对储户的影响及建议
1.影响:
储户选择长期限存款的渠道减少,需重新规划资金配置。
长期存款利率下降,储户收益可能受到影响。
2.建议:
多元化配置:考虑将资金分散投资于不同期限、不同风险的金融产品,如国债、银行理财产品等。
关注市场动态:及时了解银行存款政策变化,把握投资机会。
咨询专业人士: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可咨询银行工作人员或专业理财顾问。
法律依据:
《商业银行法》
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贷款应遵循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规定,其中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此条款间接影响银行对长期存款的吸收策略。
《储蓄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储蓄机构办理定期储蓄存款时,应根据储户的意愿,为其办理到期约定或自动转存业务。但银行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存款产品种类和期限。
一、三年定期存款的条件
1.起存金额:
普通个人三年定期存款起存金额一般为 50元。
部分银行可能推出特色存款产品,起存金额可能更高,如 5000元 或 5万元,具体以银行规定为准。
2.存款人资格: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均可办理,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如身份证、护照等)。
3.存款方式:
可通过银行柜台、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办理。
存款介质包括存单、存折或银行卡。
4.利率与利息:
利率由银行根据市场情况自主确定,需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存款利率管理的相关规定。
利息计算方式为固定利率,按存入日挂牌利率计息,存期内遇利率调整不变。
二、注意事项
1.提前支取:
定期存款未到期提前支取,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部分银行可能对提前支取次数有限制。
2.自动转存:
存款到期后,银行可按原存期自动转存,转存时的利率为转存日挂牌公告的相应期限档次利率。
3.存款保险:
根据《存款保险条例》,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目前为 5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
法律依据:
《储蓄管理条例》
第八条:储蓄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第十二条:储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时间营业,不得擅自停业或者缩短营业时间。
第十四条:储蓄机构必须保证储蓄存款的支取,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储蓄存款的提取。
第二十二条:储蓄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拟订,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或者由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公布。
第二十六条:定期储蓄存款在存期内遇有利率调整,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相应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商业银行法》
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存款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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