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在无土地规划、准建手续的情况下,在农村土地上建造房屋,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局)可以实施的行政处罚。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局)有权实施以下行政处罚:
(一)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三)可并处罚款。
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实施的行政处罚。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认定农村违法建筑需从实体合法性与程序合法性双重维度综合判断:
一、土地性质违规
耕地、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在永久基本农田上建房(如建住宅、厂房)或未经审批占用耕地建房,均属严重违法。
生态敏感区限制:在河道管理范围、生态保护红线内建房,违反《水法》《土地管理法》关于土地用途管制的规定。
二、建设手续缺失
未批先建: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宅基地批准书即动工,或超面积、超层数建设。例如,某农户在审批宅基地面积120平方米的情况下实际建房180平方米,超出部分属于违法。
历史遗留问题:对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建设的房屋,若未补办手续,一般认定为合法;但1987年后未批新建的,即使长期存在,仍属违法建筑。
三、违反规划管控
在村庄规划未覆盖区域擅自建房,或未按规划许可要求建设(如擅自改变房屋朝向、结构),均构成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