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最终反倾销税是核心措施。终裁确认倾销行为成立并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后,调查机关将根据终裁确定的倾销幅度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分为统一税率和分别税率,前者适用于未应诉或未被抽样调查的企业,后者根据企业实际倾销幅度单独核定。税率通常以产品价格百分比或固定金额形式呈现,海关负责具体执行。
价格承诺可作为替代方案。若出口商或出口国政府在终裁前承诺调整价格或限制出口量以消除损害,调查机关可终止调查并接受承诺。价格承诺需高于倾销幅度,且需持续履行,否则将恢复调查并追溯征税。
追溯征税与复审机制并存。对于调查期内短期内大量倾销或存在历史损害的产品,终裁可追溯征收反倾销税,覆盖临时措施实施前90天的进口产品。此外,反倾销税实施5年后需进行“日落复审”,决定是否延续、调整或取消措施。
根据《反倾销条例》,终裁结果公布后,海关依据公告内容对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征税起始时间通常为终裁公告次日,企业需在进口清关时缴纳相应税款。
若初裁后已采取临时反倾销税或保证金措施,终裁征税时将进行“多退少不补”结算:终裁税率低于临时税率则退还差额,高于临时税率则不再追加。临时措施期限一般为4个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9个月。
终裁公告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若存在倾销历史或短期内大量进口导致损害,可追溯征税。此类追溯需经调查机关专门认定,并非所有案件均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