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若公民因侦查、检察、审判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被错误拘留、逮捕或错误判决,且最终被撤销案件、不起诉或宣告无罪,有权要求国家赔偿。具体情形包括:
1.错误拘留:对无犯罪事实或无重大犯罪嫌疑的人采取拘留措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
2.错误逮捕:对无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项)。
3.错误判决: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且原判刑罚已执行(《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项)。
4.其他侵权行为:如刑讯逼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身体伤害或死亡,或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四至六项)。
赔偿范围及程序:
赔偿范围:包括人身自由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医疗费、护理费、误工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严重后果时)。
申请程序:
1.向赔偿义务机关(作出拘留、逮捕决定的机关或原生效判决法院)提出申请;
2.若未获答复或不服决定,可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3.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赔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赔偿范围主要针对因错误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或错误判决导致的损害。若公民仅被错误指控但未被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或未被提起公诉、判决有罪,通常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畴。但以下情形可能例外:
1.名誉权受损:若错误指控导致公民社会评价显著降低,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主张名誉权侵权赔偿,但需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2.财产损失:若侦查机关违法查封、扣押财产,可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要求返还财产或赔偿直接损失。
3.精神损害:若错误指控导致严重精神痛苦,且符合《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造成严重后果”的标准,可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律适用边界:
无强制措施不赔偿:单纯指控未引发羁押或刑事追诉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举证责任:主张赔偿者需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名誉权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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