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被存疑不起诉后能否申请国家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错误逮捕或者错误判决导致公民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在被存疑不起诉的情况下,如果嫌疑人被羁押,实际上是对他们的人身自由进行了限制。如果这个羁押是基于错误的逮捕或者侦查行为,那么他们就有权申请国家赔偿,只有在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导致了损害时,才能申请赔偿,而如果只是因为证据不足而不起诉,可能并不一定构成违法行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存疑不起诉决定作出后,是否影响后续侦查活动的进行?
刑事诉讼法中,"存疑不起诉"是一种检察官在审查起诉阶段可能做出的决定,意味着案件存在疑点,证据不足,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这种情况下,检察院会决定不起诉犯罪嫌疑人这并不意味着案件的结束,因为存疑不起诉并不排除进一步的侦查活动。
在存疑不起诉后,如果新的证据出现或者情况发生变化,公安机关仍然可以重新进行侦查。如果侦查结果能够消除原有的疑点,达到起诉的标准,检察院可以再次审查并决定是否起诉。这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旨在确保公正和准确的司法判决。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于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 同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如果人民检察院经过复查认为应当起诉的,应当按照本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重新审查。”
3. 另外,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以上法规均表明,存疑不起诉并不绝对限制后续的侦查活动,只要满足法定条件,侦查和起诉程序仍可继续。
嫌疑人被存疑不起诉后是否能申请国家赔偿,取决于是否存在司法机关的违法行为以及该行为是否导致了实际的损害。建议在具体情况下,应咨询专业律师,根据案件详细事实和相关证据,判断是否满足申请国家赔偿的条件,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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