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基础上,可延长婚假10天,即全省大部分地区婚假为13天。此规定自2016年起实施,2025年未作调整。
南京市依据《南京市人口与生育服务规定》第十三条,将婚假延长至15天,较全省标准多2天。该规定明确婚假不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且需一次性休完。
婚假属于带薪假期,工资待遇不受影响。假期内视为出勤,福利待遇正常发放。若婚假期间包含法定节假日,法定节假日不计入婚假天数。
再婚职工同样享受法定婚假,但不再享受晚婚假待遇。若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同一地工作,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路程假天数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用人单位需严格执行婚假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假期或降低工资待遇。职工可通过劳动监察部门或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地方实践,婚假通常需一次性休完,不可分段使用。用人单位可要求职工在领取结婚证后的一定期限内(如1个月或3个月)休完婚假。
南京市明确婚假为一次性假期,不得分开休。若职工因工作原因需分段休假,需与用人单位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但此情形不具有普遍性。
部分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允许职工分段休婚假,但需提前申请并经批准。例如,职工可申请先休5天,剩余假期在后续时间段内使用。此类规定需符合法律法规,不得侵犯职工权益。
若婚假分段使用,可能导致假期连续性中断,影响职工休息权益。此外,分段休假可能增加用人单位管理成本,因此多数单位倾向于一次性休假。
职工在休婚假前应了解用人单位的具体规定,并与单位协商休假方式。若单位拒绝合理休假请求,职工可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