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流域: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禁渔期,覆盖多数支流及湖泊,旨在保护鱼类繁殖期资源。
钱塘江:禁渔期与长江流域同步,为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禁止除娱乐性垂钓外的所有捕捞作业。
四川乐山:同样实行3月1日至6月30日的禁渔期,天然水域全面禁止捕捞,包括垂钓。
广西玉林:禁渔期为3月1日零时至6月30日24时,管辖自然水域和通江湖泊、库区均纳入禁渔范围。
黑龙江嫩江、松花江干流及其支流:5月16日12时至7月31日12时。
黑龙江、乌苏里江干流及其支流:6月11日0时至7月15日24时,以及10月1日0时至10月20日24时。
黑龙江绥芬河干流二号桥以下及瑚布图河干流:5月10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以及10月1日0时至10月31日24时。
天津:海河流域禁渔期为5月16日12时至7月31日12时,覆盖全域主要河流及水库、湖泊、湿地。
南海海域(含北部湾):休渔期从5月1日12时起至8月16日12时止,共三个半月。
禁渔期被捉的处罚措施主要包括罚款、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没收渔船以及刑事处罚等,具体如下:
1.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具体罚款金额可能因地区和违规情节而异。例如,在天津市,内陆非法捕捞渔获物三百公斤以上或价值三千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不超过三万元罚款。
2.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
无论罚款多少,渔获物和违法所得通常都会被没收。
3.没收渔具:
情节严重的,除了罚款外,还会没收渔具,如渔网、渔船等。
4.刑事处罚:
若违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将面临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情节严重情形:包括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万元以上;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千元以上;在禁渔区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在禁渔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