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效益不好单方面降薪通常不合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劳动合同变更需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工资作为核心条款,降薪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必须经劳动者同意。即使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也需履行法定程序:如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并制定包含降薪方案、保障基本生活等内容的书面协议,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若公司擅自降薪,员工可要求补发工资、恢复原待遇,或通过劳动仲裁主张经济补偿金。例如,2025年5月,北京某科技公司因效益下滑单方面降薪20%,被仲裁委判定违法,需支付员工被克扣工资及25%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若公司降薪未协商一致,员工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被迫离职,可主张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按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例如,2025年6月,上海某制造企业单方面将员工月薪从1.2万元降至8000元,员工拒绝后被迫离职,仲裁委裁决企业支付其相当于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需注意,员工需保留降薪通知、工资条、离职证明等证据,以证明降薪事实及被迫离职的因果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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