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维修费用承担需分情况判定:
1.质保期内:
由电梯生产厂家或销售方承担,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生产方需履行质量保证义务;
2.质保期外:
若因物业未履行日常维护保养导致损坏,物业需承担费用,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物业对公共设施负有管理责任;
若属正常老化或不可抗力,则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若维修资金不足或未设立,由相关业主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筹集建筑物维修资金需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物业应按合同约定提供维修服务。
电梯维修费用可优先使用公共收益支付,但需满足特定条件。
公共收益来源于电梯广告、场地租赁等小区共有区域经营所得,归全体业主共有。
若维修费用较低且公共收益充足,业主委员会可决定直接使用,无需动用维修资金或业主分摊。
例如,某小区电梯主板损坏需更换,维修费2万元,而小区年度公共收益结余5万元,业主委员会经公示后可直接从公共收益账户支付。若公共收益不足,则需按前述规则使用维修资金或业主分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利用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业主共有。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公共收益分配需经业主大会决定。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维修资金用于共有部分维修,公共收益可补充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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