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明确,若存在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述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以及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都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细化了标准。
造成损失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三十万元以上”,即达到“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
若二年内因侵犯商业秘密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数额降低为“十万元以上”。
此外,主观故意也是认定泄露商业秘密罪的关键要素。
犯罪主体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他人商业秘密,仍积极实施相关行为,过失行为一般不构成此罪。
遭受商业秘密泄露的企业有权要求侵权方承担多种责任。
侵权者需立即停止侵害行为,防止商业秘密进一步扩散;对于因侵权行为给企业造成的妨碍或危险,应予以排除和消除;若侵权者非法获取了企业相关财产,需返还财产并恢复原状。
最为关键的是赔偿损失,赔偿数额通常根据商业秘密的价值、企业因泄露遭受的实际损失、侵权者的获利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监督检查部门有权对泄露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进行查处,一旦查实,会责令侵权人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其违法所得。
对于情节较轻的侵权行为,可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若情节严重,罚款金额将提升至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
若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达到严重程度,将触犯《刑法》,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