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卖破解软件的行为,无论是否参与破解过程,均构成违法。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故意避开或破坏其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的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售卖者通过交易环节使破解软件流通,客观上实现了技术保护措施的破坏效果,且主观上存在营利目的,符合侵权构成要件。
法律对侵权行为的认定不要求行为人直接实施破解行为,而是聚焦于行为对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实质损害。
即使售卖者未参与破解,其通过销售行为扩大侵权成果、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仍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及行政或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一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售卖破解软件的量刑需根据违法所得数额及情节严重程度综合判定:
1.基本刑: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加重刑: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实践中,“违法所得数额较大”通常指五万元以上,“数额巨大”指二十五万元以上。若行为人存在多次侵权、销售金额巨大或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可能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从而适用更高量刑幅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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