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步,申请与审查
当事人需向法院提交书面调解申请,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审查案件是否符合调解条件,包括事实清晰、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等。
第二步,调解员介入与协商
法院指定专职调解员或特邀调解组织主持调解,通过面对面沟通、线上调解平台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引导双方明确争议焦点、提出解决方案。调解员需遵循中立原则,不得强制调解或偏袒一方。
第三步,协议确认与效力
调解成功的,当事人可申请司法确认或由法院出具调解书。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诉前调解期限一般为30日。双方同意延长,可经法院批准后延长15日,总期限不超过45日。
调解失败的,法院需在期限届满后7日内完成立案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应当场登记立案;需补充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当事人。
对于重大疑难案件或涉及群体性纠纷,法院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优先安排调解并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需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诉前调解是诉讼前的独立程序,其启动不意味着诉讼程序已开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调解需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法院仅在双方同意后介入协商,未形成调解协议前,案件未进入诉讼阶段。
调解失败,法院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对符合条件的案件正式立案,此时诉讼程序方启动。调解过程中的陈述或让步,不得作为后续诉讼中的不利证据。
诉前调解阶段,当事人享有随时终止调解并转入诉讼的权利。法院不得以调解为由拖延立案或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否则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