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后房屋权属登记并非必然归属户主,需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产权补偿安置:若拆迁补偿以原房屋产权为基础,且无特殊约定,房屋可能登记在原产权人(户主)名下;但若原房屋为家庭共有财产,或家庭成员通过协议约定分配,房屋可能登记在其他成员名下。
人口安置模式:若按家庭人口等因素分配安置房,房屋可能分别登记在不同成员名下,而非仅限户主。
继承与赠与:若原产权人去世,房屋作为遗产按法定或遗嘱继承分配;若涉及赠与,权属亦可能转移至非户主成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新生儿能否获得补偿面积需结合补偿政策与时间节点判断:
人口认定截止日期:若拆迁补偿以公告发布时在册人口为依据,且新生儿出生时间晚于截止日期,通常不计入补偿范围;若政策明确包含后期人口自然增长,或按实际居住人口补偿,新生儿可能获得相应面积。
补偿方式差异:按房屋面积补偿时,新生儿不直接增加补偿面积;按户籍人口数补偿时,有当地户籍的新生儿可能作为安置人口享受份额。
地方政策特殊性:部分地区可能对新生儿给予额外照顾,如提供临时安置补助或优惠购房资格,但需以具体政策为准。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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