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无效通常存在以下五种情形:
协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如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保密约定。这种情况下,协议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
协议主体不具备签订保密协议的资格或能力,例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保密协议。因为其无法对自身行为进行有效的认知和判断,所以协议无效。
协议是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迫使对方签订的情况下成立的。这种非自愿的协议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保密协议约定的保密范围、保密期限等条款不明确,导致无法实际履行,从而使协议失去意义,被认定为无效。
协议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而签订的保密协议,也属于无效协议。这种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
认定泄密需满足三个核心要件,且需结合保密协议的具体约定。
首先,需明确“保密信息的范围”这是认定泄密的前提。
若协议中未明确界定保密信息,或约定的信息已属于公开信息,则即便信息被披露,也难以认定为泄密。
其次,需证明存在“未经许可的披露或使用行为”。
即不得未经权利人同意,向协议外第三方披露、允许第三方使用,或自行用于协议约定外的目的。
最后,需判断是否“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后果”。
若披露的保密信息虽未经许可,但未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失,或信息本身商业价值极低,可能影响泄密的认定;
反之,若因泄密导致企业客户流失、技术被抄袭、商业计划被打乱等实际损失,或存在明确的损害风险,则会直接支持泄密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