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不当得利是指“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银行多付款项的情形完全符合该条款的构成要件:
1、利益取得无合法依据:客户获得超出约定金额的款项,缺乏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基础;
2、银行财产受损:银行因错误支付导致资金减少;
3、因果关系明确:客户获益与银行损失存在直接关联。
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此类财产转移属于“非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的给付”,银行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主张返还请求权。
客户拒不返还多收款项的,银行可通过以下法律途径追偿:
1、民事诉讼:银行可向法院提起不当得利之诉,要求返还本金及孳息(如利息);
2、强制执行:法院判决生效后,若客户仍不履行,银行可申请强制执行,冻结客户账户或查封财产;
3、信用惩戒:拒不执行判决可能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及金融活动。
若涉及金额较大且客户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面临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
银行多付款项的返还问题,本质是法律义务与社会责任的统一。客户应及时与银行沟通,主动履行返还义务,避免法律纠纷及信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