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中介收取服务费的合法性需从“收费依据”与“收费标准”两个维度判断。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该条款明确了中介服务费的合法性基础,但未规定具体比例。
司法实践中,服务费是否合法需满足以下条件:
1、合同约定明确:
双方应在中介合同中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合同未约定,则需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通过补充协议确定;
2、收费比例合理: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贷款中介服务的通知》,服务费应与中介提供的实际服务成比例,不得以“服务费”名义变相收取高额利息或违规费用。
若10个点(即10%)的服务费显著高于市场平均水平,且中介未提供等价服务(如未协助完成贷款审批、未提供专业咨询等),则可能被认定为“利用中介服务变相突破法定利率限制”,涉嫌违法;
3、无捆绑销售或欺诈行为:
中介以“服务费”为名强制搭售保险、理财产品,或虚构贷款资质骗取费用,则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贷款中介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单方反悔是否违规,需结合合同性质与违约责任条款判断。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具体规则如下:
1、合同生效后的约束力:中介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如未提供贷款所需材料、未配合中介完成审批流程等),则构成违约,需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赔偿中介实际损失等);
2、法定解除权的行使:
中介存在根本违约行为(如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贷款申请、提供虚假贷款信息等),委托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行使法定解除权,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但解除权需通过书面通知行使,并保留送达证据;
3、协商解除的优先性:
双方均无过错,仅因客观原因(如贷款政策调整、委托人资金需求变化等)需解除合同,建议通过协商方式终止合同,并就已发生费用(如资料审核费、咨询费等)进行合理分担。
协商解除需签订书面协议,避免后续纠纷。
贷款中介合同的终止可通过协商、约定或法定三种方式实现,具体规则如下:
1、协商终止:
双方可就合同终止达成一致,签订终止协议,明确终止时间、已履行部分的处理(如费用结算、资料返还等)及违约责任承担。
协商终止需保留书面证据(如终止协议、聊天记录等);
2、约定终止:
合同中约定了终止条件(如贷款审批失败达特定次数、中介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服务等),则条件成就时合同自动终止。
终止方需及时通知对方,并依据合同约定处理后续事宜;
3、法定终止:
在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政策突变导致贷款业务暂停等)或对方根本违约(如中介丧失贷款资质、委托人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形下,当事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单方终止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相应责任。
法定终止需提供证据证明终止事由的存在(如政策文件、资质吊销证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