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地点实行分级核发制度,具体由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许可类型履行受理、审核与核发职责,法律对权限划分有明确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奠定分级管理基础: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许可证,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其可委托省级部门接收申请材料;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繁殖材料生产经营的,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企业许可证,由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
上述两类以外的其他种子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
同时,《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需按职责分工开展许可管理工作,并公开办理条件与程序。
这一分级管理体系既确保了国家级核心种子资源的严格管控,也兼顾了地方常规种子业务的办理效率,生产经营者需根据自身业务范围对应选择办理机关。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与流程均有刚性规范,条件根据种子类型分级设定,流程遵循法定程序,全程贯穿合规性审查要求。
(一)办理条件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按种子类别细化标准:
1.常规种子
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需具备相应规模的办公场所、检验室、加工厂房与仓库,配备净度分析台、发芽箱等常规检验仪器及适配加工设备。
同时,拥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2名以上,且生产品种通过审定或登记、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
2.杂交种子
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的,对设施规模、仪器配置(需新增PCR扩增仪等设备)、专业人员数量(各5名以上)及品种资质的要求更为严格。
3.选育结合
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且有效区域为全国的企业,还需具备专门育种机构、跨生态区测试网络与育种基地等核心条件。
(二)办理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需向对应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表、设施设备证明、人员资质、品种审定或登记文件等材料。
第二步:受理部门在法定期限内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许可证,不符合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步:许可证核发后,主管部门还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核查许可条件保持情况,确保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持续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