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户霸占房屋不肯走的行为具有明确违法性,违法性源于对租赁合同义务的违反及对他人物权的侵害,法律对不同情形下的违法性质有清晰界定。
从合同层面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明确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约定或根据租赁物性质使用后的状态,租户在合同到期后无正当理由拒不腾退,即构成违约,需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租赁期内租户无正当理由拒不搬出,如拖欠租金却强行占用房屋,《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进一步明确,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房屋。
此种情况下的霸占行为同时构成违约与对出租人合同权利的侵害。
从物权层面讲,房屋所有权属于出租人,租户基于租赁合同享有的使用权具有期限性与条件性,一旦租赁关系终止或解除,租户的使用权随之消灭,此时继续霸占房屋即构成对出租人所有权的侵害,属于侵权行为。
租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出租人收回房屋,还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面临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需注意,即使双方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只要形成事实上的租赁关系,上述违法认定标准同样适用,口头约定的租赁期限与权利义务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
租户霸占房子不肯搬走时,出租人可通过协商、催告、诉讼等阶梯式路径依法维权,法律对不同处置方式的程序与依据有明确规定。
协商与催告是前置环节,出租人可先与租户沟通腾退事宜,沟通无果,需向租户发出书面催告通知,明确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通常为15至30日)腾退房屋并结清相关费用,同时告知逾期不腾退的法律后果,书面催告可通过邮寄、张贴等可留存证据的方式进行,以固定催告事实。
催告后租户仍拒不搬离,出租人可依法启动司法程序。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出租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租户立即腾退房屋并赔偿占用期间的损失(如房屋占用费,通常参照租金标准计算)。
诉讼过程中,租户存在转移物品、损毁房屋等紧急情况,出租人可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措施。
法院判决生效后,租户仍不履行腾退义务,出租人可依据《民事诉讼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组织强制清退,此时出租人需配合法院做好物品清点、保管等工作,避免自行清退引发额外纠纷。
需特别注意,出租人不得采取断水断电、换锁等暴力手段强制清退,此类行为可能构成侵权,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合法清退必须遵循先协商催告、后司法处置的程序要求。
租户不交物业费的处理需区分合同约定与法定责任,法律明确租户、房东及物业公司的权利义务边界。
物业费缴纳的核心规则为约定优先、业主连带,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租户)约定由租户交纳物业费的,从其约定,同时业主需承担连带交纳责任;未作约定,则物业费由业主自行承担。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进一步明确,物业服务人已按约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此规则同样适用于租户。
具体处理路径上,物业公司应向责任主体(租户或业主)发出书面催缴通知,明确欠费金额与补缴期限。租户未按约定缴纳且业主需承担连带责任,物业公司可同时向两者主张权利,甚至将双方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业主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后,可依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向租户进行追偿,要求租户返还已垫付的费用。
对租户而言,认为物业公司未按约定提供服务,可通过业主委员会或诉讼方式主张权利,但不得以此为由直接拒交物业费,需在履行缴纳义务后再追究物业公司的违约责任。
需注意,无论租赁关系是否存续,只要房屋实际接受了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缴纳义务即存在,租户与房东均不得通过内部约定对抗物业公司的合法收费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