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七条,政务处分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类,其中记过及以上处分(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需记入个人档案,作为后续职务晋升、评优评先的参考依据。
而通报批评作为警告类行政处罚的最低级别形式,属于《行政处罚法》第九条明确列举的“警告、通报批评”范畴,但其性质更接近“申诫罚”,即通过公开批评督促行为人改正错误,而非对严重违纪行为的惩戒。
因此,法律未将通报批评纳入档案记录范围。
这一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严格遵循。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对档案内容的禁止性规定(如涂改、伪造档案)亦未涉及通报批评,进一步印证其非档案记录事项。
通报批评内容与事实不符,行为人可通过法定程序申诉,要求撤销或纠正错误通报。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第三条,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其他处理不服的,可向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申诉;非党员则可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五十一条,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提出申诉。
申诉需满足两大条件:一是事实依据充分,即提供证据证明通报内容与实际情况存在偏差;二是程序合规,需在收到通报之日起10日内(公务员)或30日内(非公务员)提交书面申诉材料。
《行政评价法律制度研究》明确,若评价过程存在“违反评价原则、内容、程序”或“打击报复”等情形,行为人可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确保申诉处理的公正性。
通报批评的档案记录规则与申诉机制,体现了法律对“轻微惩戒”与“程序正义”的平衡。通报批评作为最低级别的行政处罚,其不记入档案的规则既保障了行为人的职业发展权益,又避免了“过度惩戒”;而申诉机制的设立,则为纠正错误通报提供了法律救济途径,确保行政权力的行使始终处于监督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