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传播虚假信息的法律处理需根据行为性质、危害后果区分民事、行政、刑事三种责任,实现精准规制。
民事责任层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虚假信息侵犯他人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益,行为人需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虚假信息侵害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誉权、商誉权,同样需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行政责任针对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等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则针对危害严重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多个罪名对应不同场景:
1.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2.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通过信息网络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破坏社会秩序的,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3.针对证券市场传播虚假信息,影响证券交易价格的,可能构成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
此外,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履行安全管理义务,致使虚假信息大量传播,将面临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恶意传播虚假信息的举报依托线上线下联动、多部门协同的渠道体系,确保举报便捷高效且得到及时处理。
线上渠道方面,针对网络平台传播的虚假信息,可通过平台内置举报功能直接提交,平台需在规定时限内核查处理并反馈结果;同时可登录12377网络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官网或小程序,提交文字、图片、视频等证据材料,该中心会流转至相关主管部门处理。
线下渠道可根据虚假信息类型选择对应部门:
1.涉及治安违法的,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证据。
2.涉及市场领域虚假宣传、虚假交易信息的,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3.涉及证券期货领域虚假信息的,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举报。
4.涉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相关的虚假信息,可向其上级主管部门举报。
举报时需明确提供举报对象信息、虚假信息内容、传播载体、传播范围及相关证据材料,以便受理部门快速核查。
此外,检察机关针对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恶意传播虚假信息行为,可依职权开展公益诉讼,公众也可向检察机关提供案件线索。
恶意传播虚假信息的量刑标准需结合罪名类型、情节严重程度及危害后果综合判定,不同罪名对应差异化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基础量刑标准均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严重后果包括引发社会恐慌、导致公共秩序混乱、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等情形。
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相关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的,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外,针对利用虚假信息实施诈骗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对于自首、立功或积极消除危害后果的,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司法实践中,量刑时还会考量虚假信息传播范围、受众数量、行为人主观恶性、是否屡教不改等因素,确保罪责刑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