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口头传唤的法律依据需区分行政程序与刑事程序,二者在适用场景、实施主体及法律条文上存在明确界定。
在行政程序中,口头传唤主要适用于治安管理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
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进一步细化,明确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在刑事程序中,口头传唤适用于刑事案件侦查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两类程序中的口头传唤均需遵循先出示证件、后传唤的原则,且需在笔录中明确记录相关情况,确保程序合法。
口头传唤本身不具备直接强制带走的权限,是否可强制需结合被传唤人配合程度及案件性质,依据法律规定区分情形处理。
无论是行政还是刑事领域的口头传唤,其核心属性是通知到案的程序性措施,而非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因此在被传唤人主动配合的情况下,无需强制即可带至指定地点。
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行政程序与刑事程序的处理方式存在差异,在行政程序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可以强制传唤。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明确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在刑事程序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
需注意,强制传唤作为口头传唤的补充措施,需满足无正当理由拒绝或逃避的前提,且实施前需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行政程序需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刑事程序需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得随意采取强制手段。同时,强制传唤过程中需保障被传唤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过度使用强制力。
口头传唤后被传唤人未到案的,是否通知家属需区分行政程序与刑事程序,结合是否采取强制措施及案件情况综合判定,法律对此有明确的差异化规定。
在行政程序中,仅进行口头传唤且未采取强制传唤措施,被传唤人未到案时,法律未强制要求通知家属,公安机关通常会通过进一步联系被传唤人或其所在单位、社区等方式督促到案。
因被传唤人拒绝配合而采取强制传唤措施,《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明确,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无法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实施强制措施后立即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在刑事程序中,仅被传唤人未到案且未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一般不通知家属;采取强制传唤且后续转为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需注意,家属通知的核心触发条件是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单纯被传唤人未到案且无强制措施的,不适用家属通知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