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此时,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同时,依据原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除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给予劳动者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劳动者患重病或绝症,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患病劳动者的特殊关怀,旨在保障他们在解除合同后能够有一定的经济支持用于后续治疗和生活。
当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不能直接解除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表明,用人单位在面对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时,应先采取积极的措施,如提供培训机会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帮助劳动者提升工作能力,以适应工作要求。
如果经过培训或调岗后,劳动者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才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这一规定既保障了劳动者的就业权益,也赋予了用人单位一定的管理自主权,使双方在劳动关系中能够实现相对的平衡。
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不能上班,公司并非可以随意辞退。
如前文所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只有当劳动者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时,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未履行这些法定程序,直接辞退劳动者,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此外,若劳动者被鉴定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医疗期未届满或者虽届满但仍需治疗,用人单位一般不得解除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法定过错情形。
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严格保护,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辞退权,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