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姓名变更需遵循双重法律原则:父母协商一致原则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变更姓名需父母共同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进一步明确,离婚后单方擅自变更子女姓名,公安机关可拒绝受理;若已变更且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恢复原姓名。
对于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民法典》第十九条赋予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变更姓名需征得本人同意,体现对未成年人真实意愿的尊重。
地方性法规如《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七十条明确,变更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姓名,必须提交本人同意书,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的需提供相关证明,确保程序合法性。
未成年人姓名变更需分情形处理:未满16周岁与已满16周岁的流程存在差异。
未满16周岁者,由父母或监护人向户籍地派出所提交书面申请,需携带以下材料:
1、基础证件:父母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孩子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及协议书);
2、协商证明:父母共同签署的《变更姓名申请书》,明确变更理由及法律责任承担声明;
3、特殊情形证明:父母离异的需提供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并附双方同意变更的书面协议;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的,需提交死亡证明或声明。
已满16周岁者,除上述基础证件外,还需社区民警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本人需到场采集生物信息。
流程上,派出所受理申请后,由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主管所长审批后直接办理;涉及“还祖姓”或成年人变更的,需报分局户政大厅审核,30日内办结。
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未成年人变更姓名原则上以一次为限,避免频繁变更影响身份管理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