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其构成要件需严格依据刑法规定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明确了诽谤罪的基本内涵,从构成要件来看,在主观方面需具备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捏造事实并散布的是虚假事实,且明知该行为会贬损他人名誉,仍积极实施;过失传播不实信息不构成此罪。
在客观方面,需同时满足捏造事实和散布行为两个核心要素,捏造事实指凭空编造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虚假信息,散布行为指通过口头、书面、网络等方式将虚假事实扩散给不特定多数人。
此外,行为需达到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程度,即虚假信息能够让社会公众对受害人的评价降低,同时必须满足情节严重的追诉标准。
情节严重是诽谤行为构成犯罪的关键门槛,相关司法解释对此作出了明确界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干问题的解释》,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对于非网络场景下的诽谤行为,情节严重通常结合传播范围、造成的后果、行为人主观恶性等因素综合判断,如在较大范围内散布虚假事实导致受害人社会评价显著降低、失去工作或造成家庭破裂等。
需要明确的是,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内容负面,也不构成诽谤罪;捏造的事实未向他人散布,仅在个人范围内留存,也因缺乏传播要件而不构成犯罪。
诽谤罪的法律适用与责任承担具有鲜明特点,诽谤罪的量刑标准与诉讼程序均有明确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诽谤罪的量刑标准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该罪在诉讼程序上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即受害人需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人民法院才会受理;但如果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如诽谤国家领导人、造成社会公众恐慌等,则转为公诉案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对于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犯罪,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此外,构成诽谤罪并不免除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受害人在提起刑事自诉的同时,可附带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及赔偿精神损失等民事责任,实现刑事追责与民事维权的双重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