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框架:
我国对赌博行为的规制以《治安管理处罚法》为基础,以《刑法》为补充,形成梯度化处罚体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参与赌博赌资较大,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行为升级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则构成《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赌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二、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情形构成“聚众赌博”:
1、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累计5000元以上;
2、赌资累计5万元以上;
3、、参赌人数累计20人以上。
行为人以赌博为常业,或通过赌博获取主要生活来源,即使未达到上述标准,仍可能构成赌博罪。
三、实务要点:
实务中,赌资认定需结合以下因素:
1、财物性质:现场查获的赌注、赢取款物均属赌资;网络赌博中,投注或赢取的点数乘以实际金额为赌资;
2、营利目的:若行为人通过抽头渔利、收取场地费等方式获利,即使单场赌资较小,仍可能被认定为“为赌博提供条件”;
3、社会危害性:多次参与、组织未成年人赌博或引发其他违法犯罪的,将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