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铁延误退票的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二十条,承运人(铁路部门)应按约定时间运输旅客,迟延运输的,需根据旅客要求安排改乘或退票,并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除外。
此条款确立了高铁延误退票的基本原则:若延误因铁路部门自身原因(如设备故障、调度失误)导致,旅客有权要求退票并主张赔偿;若因不可抗力(如极端天气、自然灾害)或第三方原因(如线路被占用)导致,铁路部门仅需提供免费退票或改签服务,不承担额外赔偿责任。
二、退票金额的计算规则: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四十八条对退票金额作出细化规定,以发车时间为节点,按阶梯式标准核收退票费:
1、发车前15天(含)以上退票:免收手续费,全额退款;
2、发车前48小时至15天退票:按票价5%核收手续费;
3、发车前24小时至48小时退票:按票价10%核收手续费;
4、发车前不足24小时退票:按票价20%核收手续费;
5、发车后2小时内退票:需经购票地车站或票面乘车站站长同意,退还全部票价,免收手续费(仅限特殊情况,如突发疾病等);
6、发车后超过2小时退票:原则上不予退款,但可改签当日24:00前的其他车次,改签后车票不退。
高铁延误因铁路部门自身原因导致,旅客申请退票时,铁路部门不得收取手续费,且需全额退款;若因不可抗力导致延误,旅客可免费退票或改签,但无权主张额外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