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框架:主体资格优先于学历证明
劳动合同的签订需满足《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五项核心条件:主体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形式合法、平等自愿协商一致。
其中,主体合法是基础要件,要求劳动者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年满16周岁,特殊工种除外)且具备劳动能力,用人单位依法设立并具备用工主体资格。
毕业证作为学历证明文件,其法律功能仅限于证明劳动者完成特定阶段的教育,并非劳动关系建立的法定前提。
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重点审查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有报酬劳动、是否形成实际用工关系,而非单纯以毕业证作为认定依据。
2.身份差异:在校生与毕业生的“用工性质分界”
尽管法律未将毕业证作为签订劳动合同的必要条件,但劳动者身份差异可能导致用工性质认定不同。
在校学生因主要任务为学习,未完全脱离学校管理,通常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其与用人单位建立的用工关系多被认定为劳务关系或实习关系,适用《民法典》而非《劳动法》调整。
然而,若在校学生已完成全部学业(如论文答辩通过、学校确认可毕业),仅因流程延迟未领取毕业证,此时其身份已从“学生”转化为“潜在劳动者”,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
3.实务操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益平衡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招聘时要求提供毕业证作为学历证明属于合理范畴,但不得以此为由拒绝与符合劳动者主体资格的应聘者签订劳动合同。
若用人单位以“无毕业证”为由拖延或拒绝签约,可能面临以下法律风险:一是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需支付双倍工资;二是劳动者以实际用工为由主张劳动关系成立的,用人单位可能被认定违法用工,需补缴社保、支付经济补偿等。
对于劳动者而言,若已完成学业但未取得毕业证,可主动向用人单位提供学校出具的毕业证明、成绩单等材料,证明其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若用人单位仍拒绝签约,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等权益。
同时,劳动者需注意保留考勤记录、工资流水、工作交接单等证据,以证明实际用工关系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