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停止使用时,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对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应给予适当补偿。
划拨土地房屋拆迁补偿的核心原则是房地分离,即土地使用权归国家所有,房屋所有权归个人或单位所有,补偿仅针对房屋及附属物,土地本身不单独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补偿范围包括:
1.房屋价值补偿:由专业评估机构根据房屋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结构、成新率等因素,以市场评估价确定。
2.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包括搬迁运输费、临时安置费(提供周转房则不支付),临时安置费标准通常按当地人均住房面积及租金水平计算。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针对经营性用房,根据被征收前3年平均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4.补助与奖励:地方政府可制定政策,对配合征收的被征收人给予搬迁奖励、困难补助等。
需注意,赔偿前需确认房屋产权合法性,只有具备合法产权证的划拨土地房屋才能获得全额补偿,未登记建筑需经合法性认定后再确定补偿范围。新修订的《划拨用地目录》明确公益类划拨用地的保障属性,此类土地上房屋拆迁需优先保障公益需求,补偿标准更注重民生保障。
划拨土地的房子可以买卖过户,但需履行法定审批及补缴费用程序,法律依据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及《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七条。
核心要求包括3个方面:
1.审批前置,转让前必须经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明确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合法性。
2.费用补缴,受让方需向政府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将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土地,出让金标准按当地土地市场价格核算,具体金额由土地管理部门核定。
3.权属登记,完成审批及缴费后,买卖双方需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产权过户,提交买卖合同、审批文件、出让金缴纳凭证等材料,变更后的不动产权证会注明土地性质为出让。
需特别注意,并非所有划拨土地房屋都可买卖,根据《划拨用地目录》,用于国家机关、公益事业等特殊用途的划拨土地房屋,转让可能受严格限制,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协同审核。
划拨土地的房子不是小产权房,二者在产权来源、合法性及权利范围上存在本质区别,核心界定依据为《民法典》《土地管理法》及产权登记制度。
划拨土地房屋属于国有土地上的合法产权房屋,土地所有权归国家,使用权通过行政划拨取得,产权人持有合法的不动产权证,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转让的权利,仅在土地使用权取得时未缴纳出让金。
而小产权房是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办理国有土地出让及规划审批等手续,无法取得国家认可的不动产权证,其产权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上市交易,不受法律保护。
从管理规范来看,划拨土地房屋的建设、转让均有明确法律规定及审批程序,新修订的《划拨用地目录》更细化了划拨用地的审查标准和认定机制;小产权房则违反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属于违法违规建设,相关部门明确禁止其交易流通。
二者的核心区分点在于土地性质——划拨土地属国有,小产权房土地属集体,且前者具备合法产权登记,后者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