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男方父母全款购房的分割需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确立的规则处理。
产权登记在男方名下时,该房产属于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女方无权分割。
法律将此类情形视为男方父母对男方个人的赠与,因其购房资金全部来源于父母,且产权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符合《民法典》关于“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的规定。
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时,该房产视为男方父母对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双方可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法院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房产的分割需综合考虑双方对家庭的贡献、婚姻存续时间等因素,而非单纯依据出资比例。产权登记在女方名下时,可能视为附条件的赠与。
双方结婚并共同生活,一般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若结婚时间较短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形,法院可能综合考量各种因素,不一定平均分割。
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的分割需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确立的规则处理。
房屋登记在首付方名下时,该房产归产权登记一方所有,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补偿数额需根据共同还贷金额、房屋增值情况等确定,通常先计算共同还贷部分占总房款的比例,再结合房屋现值计算增值部分中另一方应得份额。
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时,该房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法院会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房产的分割需综合考虑双方对房屋的贡献、婚姻存续时间、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