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作业事故中雇主责任的核心认定依据是法律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该义务将直接导致责任承担。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接受劳务一方(雇主)未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未进行充分安全培训或强令雇员冒险作业的,应认定存在过错,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对于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明确,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受到损害的,适用工伤保险相关规定,用人单位需依法缴纳工伤保险,未缴纳的则需自行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付责任。
同时,《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需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对高危作业人员进行专门安全培训并保证其持证上岗,违反该规定导致事故的,雇主需承担相应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高空作业事故中雇主责任形态需根据法律关系性质区分,主要包括直接责任、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
1.雇主直接雇佣人员进行高空作业,因自身安全管理缺位导致事故,需承担直接赔偿责任,赔偿范围涵盖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合理损失。
2.雇主将高空作业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承揽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定作人(雇主)因选任过错需承担相应责任;承揽人在作业中造成自身或第三人损害,雇主存在定作、指示过错的,需与承揽人承担连带责任。
3.事故因第三人行为导致,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雇主给予补偿,雇主补偿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需注意,对于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高空作业(如电力检修、高空幕墙清洗),雇主雇佣无资质人员作业,将被直接认定为重大过错,需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
雇主在高空作业事故中并非必然担责,存在法定免责或减责情形时,可依法减轻或免除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雇员对事故发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擅自拆除安全防护设施、未按规定佩戴防护装备、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等,可减轻雇主的责任;雇员存在故意行为的,雇主可依法免除责任。
此外,因不可抗力导致的高空作业事故,如六级以上大风、暴雨等极端天气引发的坠落,雇主已尽到合理预警与防范义务,可依据法律规定免除责任。对于承揽关系中的雇主(定作人),已履行合理选任、指示义务,且对作业过程无过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对承揽人自身损害不承担责任。
需特别说明,雇主主张免责或减责的,需对自身无过错、雇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存在不可抗力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仍需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