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遗嘱效力优先原则重构
新规彻底打破“公证遗嘱效力绝对优先”的传统规则,确立“时间优先”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多份遗嘱内容冲突时,以最后一份合法有效遗嘱为准。
被继承人先订立公证遗嘱,后又通过录像遗嘱变更内容,只要录像遗嘱符合法定形式(两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全程在场、标注日期),即以录像遗嘱为准。
新增的打印遗嘱、录像遗嘱形式,需严格遵循程序:打印遗嘱需逐页签名、捺印,见证人签字;录像遗嘱需清晰表达意愿,见证人全程参与。
2.居住权登记制度全面落地
针对“房产过户后老人被赶出”的痛点,新规明确居住权登记的对抗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父母可通过合同或遗嘱设立居住权,即使房产过户给子女,老人仍享有终身居住权。
居住权需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农村房产继承“地随房走”模式细化
城镇户籍子女可继承农村房屋,但宅基地使用权不可继承。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房屋倒塌后,宅基地由村集体收回。
新规进一步明确:房屋翻建、改建需经村集体同意,超出当地规定面积的部分可能面临有偿使用或拆除。
长期赡养农村五保户的亲属,在提供连续三年赡养证明并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可优先继承宅基地及房屋。
4.税费减免与继承流程简化
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房产,免征契税、个人所得税,仅需支付登记费;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继承房产,需缴纳3%契税。
继承房产再次出售时,若房产证满5年且为继承人唯一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新规取消强制公证要求,继承人可直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继承权前置审查”,或通过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流程更灵活。
1.法定继承人范围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分两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无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遗嘱继承人范围
若父母立有合法有效遗嘱,房产由遗嘱指定的人继承,遗嘱继承人范围不受法定继承人限制,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也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如孙子女、外孙子女、保姆等)。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遗嘱指定的继承人需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表示,否则视为放弃。
3.代位继承与转继承规则
新规扩大代位继承范围: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其死亡的,由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转继承方面,若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份额转由其继承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