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妈是否享有遗产继承权,核心取决于其与父亲的婚姻关系是否合法有效及继承方式的具体约定,相关认定有明确的法律条款支撑。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中,配偶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此处的配偶指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双方。
后妈与父亲已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建立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那么在父亲去世且未订立遗嘱的情况下,后妈作为父亲的配偶,依法享有对父亲遗产的法定继承权,继承权范围涵盖父亲的个人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父亲的份额。
父亲生前订立遗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遗嘱中明确排除后妈的继承权,则后妈无法依据遗嘱继承父亲遗产;遗嘱未明确排除,后妈仍可按遗嘱内容享有相应继承权。
此外,后妈与父亲的婚姻关系无效或已解除,如未办理结婚登记、婚姻被撤销或已离婚,则后妈不具备配偶身份,无权以配偶名义继承父亲遗产。
后妈对自身个人财产的遗产处置权,遵循《民法典》继承编相关规定,可自主订立遗嘱或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拆迁房后妈是否有权分割,需根据拆迁房的产权归属、拆迁补偿政策及后妈与父亲的婚姻关系阶段综合判断,核心依据为《民法典》及拆迁相关法规。
拆迁房为父亲婚前个人财产,且拆迁补偿仅基于房屋原有产权价值,未考虑后妈人口因素或婚后增值贡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该拆迁房及对应补偿仍属父亲婚前个人财产,后妈无权分割。
拆迁房为父亲与后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或拆迁时将后妈列为安置人口、补偿标准包含后妈相关权益,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该拆迁房或拆迁补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后妈有权参与分割。
拆迁房为父亲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后因扩建、翻建等产生增值,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后妈可就增值部分主张权利。
父亲与后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拆迁房归属有书面约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约定优先于法定认定,按约定处理。涉及拆迁房分割时,需结合拆迁协议、产权登记证明等材料,明确财产权属性质,再依据法律规定确定后妈是否享有分割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