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及《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退休人员被判刑后,其养老金发放规则呈现“分阶段、分情形”的差异化特征。
服刑期间,退休人员因人身自由受限且处于法律制裁阶段,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
刑满释放后,养老金恢复发放,且按服刑前标准执行,并参与后续调整。
特殊情形下养老金的发放规则:
其一,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或监外执行的退休人员,因刑罚较轻且未完全剥夺人身自由,养老金继续发放,但不参与调整。
其二,服刑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养老金从刑满释放次月起发放。
其三,涉嫌犯罪未定罪期间,养老金暂停发放;若最终被判无罪,被羁押期间的养老金予以补发。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无社会危险性”等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目的是保障诉讼顺利进行。
然而,判刑意味着刑事诉讼程序终结,法院对被告人的罪行与刑罚已作出终局性判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转变为罪犯,需进入刑罚执行阶段。
此时,取保候审的适用前提——“诉讼阶段未终结”已不存在,因此判刑后不再适用取保候审。
特殊情形下的替代措施:
其一,符合条件的罪犯可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若患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怀孕或正在哺乳婴儿、生活不能自理且无社会危险性,可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其二,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可申请提前释放。
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无再犯罪危险,可申请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