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空置房后仍可正常用水用电,物业或供水供电单位不得擅自中断供应,核心法律依据为《物业管理条例》及供水供电相关法规。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供水、供电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业主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即水电使用的最终用户,即便办理了空置房手续,仍依法享有用水用电的基本权利。
空置房的核心定义是房屋未被实际居住使用,而非剥夺业主对房屋的合理支配权,业主为维护房屋进行必要的水电使用(如定期检查、通风除湿等)均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相关法规明确禁止供水供电单位在无合法理由(如业主拖欠费用经催告仍不缴纳)的情况下中断供应,物业企业更无权擅自对空置房采取断水断电措施。
需长期空置并希望暂停水电供应以规避安全风险,业主可主动向供水供电单位申请办理暂停手续,按规定流程操作即可,恢复供应时也需遵循相应程序,确保水电使用的合法性与安全性。
办理空置房需遵循主动申请—材料提交—核实备案的规范流程,具体手续要求以当地政策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为准,核心依据为《物业管理条例》及地方物业管理办法。
1.主动申请
根据相关规定,业主需先向所在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主动提出空置房备案申请,明确房屋空置的起始时间及预计空置期限。
2.材料提交
申请时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通常包括业主本人身份证、房屋权属证明(房产证或购房合同)、房屋空置书面承诺书(承诺房屋未居住、未出租出借),部分地区还要求提供近期水电燃气使用记录(以佐证房屋处于低使用或无使用状态)。
3.核实备案
提交申请后,物业企业会安排工作人员上门核实房屋实际情况,确认房屋内无生活设施摆放、无居住痕迹等空置特征。核实无误后,业主需填写《空置房备案申请表》,经物业审核通过后完成备案手续。
需注意,空置房备案有明确的时间要求,多数地区规定需在房屋空置首月内完成申请备案,逾期未备案的将无法享受相关空置优惠政策。
办理空置房后物业费仍需缴纳,但可按规定享受一定比例减免,具体缴纳标准与方式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及地方规定。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明确规定,业主不得以未接受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因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性,涵盖小区公共区域维护、共用设施设备养护等,即便房屋空置,业主仍受益于这些公共服务。
在此基础上,各地均出台了空置房物业费减免政策,减免比例通常在20%至50%之间,具体为连续空置6-12个月的可享受较低比例减免,连续空置24个月以上的可享受最高比例减免。
物业费缴纳方式与普通房屋一致,可按月或按季缴纳,经业主同意也可按年缴纳,减免部分将直接在缴纳时予以抵扣。
需注意,空置房物业费减免资格需每年复核一次,业主需在备案到期前提交复核申请,证明房屋仍处于空置状态;房屋不再空置,需及时告知物业并停止享受减免政策。未按规定缴纳物业费的,物业企业可催告业主在合理期限内支付,逾期仍不支付的,物业企业可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追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