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性,涵盖小区公共区域的清洁、绿化养护、安全保卫及设施设备维护等服务。这些服务不会因个别房屋空置而减少成本,业主仍从中受益。因此,即使房屋空置,业主仍需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物业费。
不过,部分地区为减轻空置房业主负担,出台了物业费减免政策。
连续空置一定时间(如六个月以上)的房屋,可按一定比例(如70%至90%)缴纳物业费。
业主想享受减免优惠,需向物业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房屋空置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水电燃气使用量极低的记录、未入住的声明等。物业公司核实后,方可按规定减免物业费。
垃圾费通常包括生活垃圾处理费和建筑垃圾清运费。对于空置房而言,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缴纳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空置房未产生任何生活垃圾,且未享受城市垃圾处理服务(如公共垃圾收集点等),则业主可向物业公司申请免缴生活垃圾处理费。
但需注意,部分地区可能规定,只要房屋存在,无论是否空置,均需缴纳一定比例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以覆盖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成本。
至于建筑垃圾清运费,则仅针对实施房屋装璜的空置房。
业主对空置房进行装修,产生建筑垃圾,物业公司可按规定向业主收取建筑垃圾清运费。未进行装修,则无需缴纳此项费用。
物业公司预收了建筑装璜垃圾清运费,而业主未实际装修,物业公司应予以退还。
办理空置房需满足一定条件,以确保空置房认定的合法性与公平性。具体条件如下:
1. 房屋已交付:开发商需按合同约定将房屋交付给业主,业主取得房屋钥匙等相关交付凭证。房屋尚未交付,则不存在空置房认定问题。
2. 未实际居住使用:房屋内无人长期居住生活,未进行实质性的入住行为。如未摆放大量生活家具、未正常使用水电燃气等基本生活设施。房屋内应无明显的生活迹象,如没有长期使用的电器设备正常运转的痕迹、没有日常的生活垃圾堆积等。
3. 向物业公司报备:业主需向物业公司提交书面申请,说明房屋空置原因、预计空置时长等信息。部分地区可能还要求提供房屋未出租的证明材料,如未签订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等。
4. 符合小区规定:业主需符合所在小区物业服务合同或相关规定中关于空置房认定及申请的具体要求。不同小区可能在细节上存在差异,如有的小区规定需连续空置一定时长(如三个月以上)才可申请。
5. 无欠费情况:房屋不存在拖欠物业费、水电费等相关费用的情况。业主需确保在申请空置房期间,各项费用均已结清,以证明房屋确实处于空置且无欠费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