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婆的拆迁房媳妇是否享有权益,核心取决于拆迁补偿的依据、政策规定以及媳妇是否具备法定权益要件,不能一概而论。
从法律原则来讲,拆迁补偿的对象是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宅基地使用权人。拆迁房登记在公婆名下,且拆迁仅按房屋产权面积补偿,未纳入家庭人口因素,那么媳妇不享有直接权益,补偿款或安置房归公婆所有。
特殊情形下媳妇可主张权益:
1. 当地拆迁政策按家庭人口安置,媳妇被纳入安置人口范围,可依据政策获得相应安置面积或补偿;
2. 媳妇对拆迁房有出资建造、翻建、大修等添附行为,可基于贡献主张增值部分的补偿;
3. 公婆通过书面协议或赠与合同,明确将拆迁房部分或全部权益赠与媳妇,该约定合法有效,媳妇可据此享有份额;
4. 媳妇户籍迁入被拆迁房屋所在地集体,且履行村民义务,在宅基地拆迁中可能被认定为安置对象,享有相应权益。
需要明确的是,单纯的婚姻关系不能使媳妇当然获得公婆拆迁房的权益,必须满足上述法定或约定条件。
公婆的遗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关键在于继承方式以及被继承人是否有特殊约定,核心依据是《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划分规则。
在法定继承情形下,配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公婆遗产,公婆未通过遗嘱排除配偶另一方权益,该遗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享有平等处理权。
公婆在遗嘱中明确指定遗产仅归其子女一方所有,与配偶另一方无关,那么该遗产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不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畴。这一规定充分尊重被继承人的财产处分意愿。
此外,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直接继承遗产。
继承发生在再婚之前,遗产属于儿媳个人财产;发生在再婚之后,且无遗嘱特殊约定,则属于儿媳与现任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继承人放弃继承,夫妻双方则无权主张相关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