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职工资压一个月的违法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此处的“按月支付”强调工资发放的周期性,而“不得无故拖欠”则直接否定了用人单位以任何理由延迟支付工资的合法性。
离职作为劳动关系终止的情形,同样适用这一原则。
进一步细化,《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明确:“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这一条款将“一次付清”作为离职工资支付的强制性要求,彻底排除了用人单位通过内部规定或口头约定延迟支付的可能性。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此类案件的裁判也严格遵循这一逻辑。
二、特殊情形的例外:
尽管法律对离职工资支付有严格规定,但存在极少数例外情形。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四条指出:“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但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5日。”
这一条款为用人单位在极端情况下的延迟支付提供了合法依据,但其适用需满足三个条件:
1、客观原因:必须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政策调整)或经营困难导致资金周转问题,而非主观故意拖延;
2、程序合法:需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并留存书面记录;
3、期限限制:延期支付不得超过15日,且需在障碍消除后立即补发。
用人单位未满足上述条件,即使以“经营困难”为由扣押工资,仍构成违法。
三、劳动者的维权路径:
面对用人单位扣押离职工资的行为,劳动者可通过以下程序维护权益:
1、协商沟通:首先与用人单位协商,明确要求其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一次性付清工资,并留存书面沟通记录(如邮件、短信);
2、投诉举报:若协商无果,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提交劳动合同、工资条、离职证明等证据,要求劳动监察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
3、申请仲裁:若劳动监察部门处理未果,或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劳动者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工资支付及加付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其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