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工被用人单位辞退是否有赔偿,需结合辞退原因和法律规定综合判断,核心在于辞退行为是否合法,且赔偿责任主体通常为劳务派遣单位而非用工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该条款明确用工单位仅享有退回劳动者的权利,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归属于劳务派遣单位。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务派遣单位因劳动者存在上述情形,依据该条款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赔偿。
如果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明确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经济补偿则依据第四十七条规定,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务派遣工被用人单位辞退后,应先明确自身权益状态,再按法定程序逐步维权,核心是找准责任主体并保留关键证据。
首先要确认辞退流程的合法性,要求用工单位出具退回通知书,明确退回原因,同时联系劳务派遣单位核实后续处理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十四类,劳务派遣工可对照下述情形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合法辞退条件: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4.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7.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0.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1.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1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1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1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其次要全面收集证据,包括劳务派遣合同工资支付记录工作证辞退通知等,这些材料是维权的重要依据。如果认为辞退行为违法,可先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赔偿事宜,要求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协商无果的,可在被辞退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提交仲裁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相关证据材料。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劳务派遣工维权时可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工被辞退并非必然无赔偿,关键看辞退是否符合法定情形。遭遇辞退后应先核实原因收集证据,优先协商维权,协商不成可通过仲裁诉讼途径解决。牢记劳务派遣单位是法定用人单位,可要求其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依法维护自身劳动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