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该条件需在入职前明确告知,并具有可量化、可考核的标准。如果公司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辞退行为即属违法。
如果辞退理由成立且程序合法,例如员工多次考核不达标、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此时解除属于合法行为,法律不强制给予赔偿。
如果公司以模糊理由如“不合适”“领导不满意”为由辞退,又无具体考核记录或制度依据,则难以认定为合法解除。员工可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金额为半个月工资的两倍,即一个月工资。
即使处于试用期,劳动者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用人单位不能仅凭主观判断单方解雇,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员工应保留录用通知、岗位职责说明、考勤及绩效记录等证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需履行提前通知义务。法律规定应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形式可为书面、邮件或微信等可留痕方式。
辞职无需用人单位批准或同意,三日期满后劳动关系即告终止。公司不得以未找到接替人员、项目未完成等理由阻止员工离职,更不得扣发工资或证件。
如果公司要求提前一个月辞职,该要求违反法律规定,员工可不予遵守。强行限制离职可能构成强迫劳动,员工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需要注意的是,“随时辞职”不等于“立即走人”。未提前通知而擅自离岗,若给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理论上存在被追责风险。因此,建议保留通知送达证据,确保程序合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届满后,无论是否办理转正手续,只要员工继续工作,即视为双方默认同意转为正式劳动关系。此时再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辞退,缺乏法律依据。
如果公司在试用期满后直接辞退员工,且未说明合法理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可要求支付赔偿金,标准为工作年限乘以月工资的两倍。因工作不满六个月,赔偿金为一个月工资。
员工应收集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考勤记录、辞退通知等证据,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时效为一年,自辞退之日起算。
即便公司声称“未转正”,也不能否定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法律不以是否填写转正表为判断标准,而是以实际用工时间和合同约定为准。拖延转正不能成为规避责任的借口。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