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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名女辅警3月赚16万:3个月违规办理1670份居住证 被判缓刑3年

大律师网 2017-06-28    100人已阅读
导读:专门从事为州市买车人在昆明落户的汤某,一次办临时居住证认识了富民城关派出所女辅警屠某,他和女辅警商量好,办一个临时居住证,就给100元的好处费,对有犯罪前科的,则要200元。
  专门从事为州市买车人在昆明落户的汤某,一次办临时居住证认识了富民城关派出所女辅警屠某,他和女辅警商量好,办一个临时居住证,就给100元的好处费,对有犯罪前科的,则要200元。

  屠某3个月时间违规给汤某办了1670多份临时居住证,从中获得好处费16万余元,当然,和她一起合作的女辅警李某分了一半。

  近日,富民县法院以受贿罪,判处两名女辅警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

  受贿罪的行为方式有两种:

  一是索贿。即行为人在公务活动中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

  二是收受贿赂。即行为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谋取的利益可以是不正当利益,也可以是正当利益。主动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比被动受贿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就构成受贿,而不要求行为人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个条件。

  受贿罪在客观方面除了有索贿和收受贿赂这两种基本行为形态外,还包括以下两种表现形式:①收受回扣、手续费。如《刑法》第385条第二款规定。②斡旋受贿。如《刑法》第388条规定。
(编辑: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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