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医生吐槽鸿茅药酒遭跨省抓捕 是否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

大律师网 2018-04-16    100人已阅读
导读:近期,一名医生在网上发帖称“鸿毛药酒是毒药”,在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现如今因该医生称药酒是毒药涉嫌损害商誉已被跨省抓捕,而后媒体报道表示,鸿茅国药因此损失利润140余万元!

  广州医生谭秦东的妻子刘璇怎么也不会想到,去年12月19日,谭秦东在网上发布的一篇标题为《中国神酒“鸿毛药酒”,来自天堂的毒药》(注:原文将“鸿茅”写作了“鸿毛”)的帖子会惹出这么大的事情来。

  近日,谭秦东因一篇网帖被跨省抓捕一事引发社会关注。

  刘璇告诉记者,丈夫是1月10日晚上6点多,在自家小区楼下被便衣民警带走。1月25日,家属收到一份“逮捕通知书”,上面写到,谭秦东因“涉嫌损害商品声誉罪”被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凉城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凉城县看守所。这时,刘璇才知道,导致丈夫被跨省抓捕的竟是那篇“科普文章”。

  谭秦东被抓后,刘璇登录丈夫发帖的账号,将涉事帖子设为“私密”状态。记者从刘璇处获得原帖截图。原帖截图显示,截至目前,这篇网帖的阅读量显示为2117次。

  记者看到,原帖中,谭秦东援引多地食药监部门的通报和此前的媒体公开报道,指出在老年人群体中热销的鸿茅药酒,存在夸大宣传、曾被责令停售的问题。

  帖中称,鸿茅药酒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上的批准文号,显示它属于“酒剂类中药”,鸿茅药酒的配方成分中显示其有67种中药材,但“不乏何首乌、附子、乌药、半夏之类的常见的毒性中药材”。

  帖文最后,谭秦东对鸿茅药酒在“适应症”一项中标注的,自称其对动脉硬化、冠心病、心肌梗塞、脑血栓、前列腺增生、脱发白发等症状适应的细节,提出自己的疑问:能够“治疗”这些“疾病”的结论是如何得来的?

  事件曝光后,引发众多网友关注。包括谭秦东的家人在内,不少人提出疑问:警方抓人的根据和理由是什么?

  通报

  警方称其行为

  涉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针对此事,4月15日上午,凉城县公安局发布通报称,2017年12月22日,内蒙古鸿茅国药股份有限公司到凉城县公安局报案称:互联网上有人对“鸿茅药酒”进行恶意抹黑,称鸿茅药酒是“毒药”。网上的大量不实言论和虚假信息,致多家经销商退货退款,给鸿茅国药股份有限公司造成重大损失。2018年1月2日凉城县公安局对此立案侦查。

  经查《中国神酒“鸿毛药酒”,来自天堂的毒药》系广州谭秦东所写,并在网上进行大量传播。其行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凉城县公安局于1月10日对嫌疑人谭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1月25日经检察机关批准对其逮捕。目前案件已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相信很多人看了这则消息后,都不免会感到诧异,觉得小题大做。换言之,这事情的处理方式与人们的常识认知存在偏差。那么,“损害商品声誉罪”究竟是怎样的一个罪名呢?

  法律链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条具体规定了两个罪名,即“损害商业信誉罪”和“损害商品声誉罪”。

  一、本罪的客观行为内容为:(1)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2)要求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两者应当同时满足。

  1、何谓“捏造”?

  对于“捏造”的具体含义,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捏造”必须是虚构、杜撰,凭空编造,其事实本身是不存在的,也即无中生有、凭空编造虚假事实的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捏造”既包括无中生有、凭空编造全部虚假事实的情形,也包括对事实进行恶意歪曲、夸大,即虚构编造部分虚假事实的情形。

  2、散布,是指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知悉或可能知悉行为人所捏造的虚伪事实。

  3、传统观点认为只有同时具备“捏造”和“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才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但张明楷认为,捏造不是本罪的实行行为,散布才是本罪的实行行为。换言之,本罪的实行行为是散布捏造的事实。(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 第830页)

  4、“他人”的界定

  所谓他人是包括个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公司、企业在内的生产者、经营者,既包括某个具体的生产者、经营者,也包括某一类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另外,商品声誉具有特定性,其所归属的所有者,即他人,也应具有特定性。只有危害行为明确指向具体他人时,本罪才能成立。

  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4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2.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三)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根据该规定,本罪中关于“造成重大损失”的认定宜限定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以上。

  在具体认定损害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时,应特别注意损害行为与经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即不能将与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无因果关系和不是行为必然造成的损失计算在内。

  二、本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三、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选择性罪名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选择性罪名。选择性罪名,无论是行为性选择,还是对象性选择,都是根据具体的行为或对象选择适用。在同时有相互联系的多个行为或对象的情况下,则并列行为或对象确定罪名,作为一个罪名定罪,不实行数罪并罚。一般情况下,损害商品声誉的行为通常都会损害企业的商业信誉,而损害商业信誉的行为不一定会损害商品声誉。因此,在处理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件时,应根据案件具体事实具体认定被告人的行为侵犯的是商业信誉,还是商品声誉,抑或是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确定相应的罪名。

  诚然,谭秦东所发网帖的标题称“鸿茅药酒是来自天堂的毒药”确实非常情绪化,不细看内容会使人产生误解。但网帖内容中有关心肌的变化、血管老化、动脉粥样硬化等药理或医理部分,在权威杂志或网站均可查询到,有关鸿茅药酒公司经营行为的描述则来源于媒体的公开报道。同时,依据《消法》,作为一名消费者,谭秦东有对鸿茅药酒的产品质量进行批评、评论的权利,也有对企业进行监督的权利。

  那么,谭秦东发的网帖超出监督权边界了吗?经警方查明,谭秦东在某APP上发表《中国神酒“鸿毛药酒”,来自天堂的毒药》一文,并在微信群里连续转发10次左右,网站点击量2075次。而根据媒体公开报道,鸿茅药酒的广告曾被全国多省市食药监部门通报违法。这些信息都有可能引发下游企业和消费者的负面评价,当地警方认定鸿茅药酒的退货等损失肯定是来自于谭秦东的网帖影响,显然并不严谨。

  在法治社会,任何公民在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之前不得被确定有罪,公检法在办案时也不能先入为主,先下定论,再走流程。可以说,公检法的每一次办案行为都是一件“法律商品”,公检法有打击“损害商品声誉罪”、保护企业权益的法定职责,但也千万别损害法律的“商品声誉”。

  当然,舆论质疑、评判这一案件也不能“跟着感觉走”,不能一看到“跨省抓捕”就给警方办案贴上负面标签。公检法应该依法办案,力求公平公正,舆论也应该依法理性地监督“鸿茅药酒案”,用法律找问题、提意见,推动公检法的公正办案。

阅读全文

延伸阅读

更多>>

更多热门博文

更多>>

相关法律知识

更多>>
注册
TOP
2008 - 2024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