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志祥在《这就是街舞》节目中担任导师,以自身舞蹈经验,用心传授给后辈。没想到近期一连2集,遭节目制作单位恶意剪辑,更因此被网友抨击。罗志祥15日透过工作室爆气发声明,直指节目方罔顾现场录制的实际情况,在成片中删减了符合情理与逻辑的行为与表现。
带有强烈情绪误导,负面舆论已严重影响名誉,要节目出面道歉,小猪工作室声明中表示:“在最近两期的节目当中,节目方罔顾现场录制的实际情况。
在成片中删减了罗志祥先生符合情理与逻辑的行为与表现,节目成片带有强烈的情绪误导,由此带来的负面舆论已经严重影响到艺人的名誉,造成了巨大的伤害。
我们无法得知这样的剪辑用意为何,但我们强烈谴责这样故意制造矛盾,引导不良情绪,违背艺人初心,罔顾艺人配合的行为。”要求节目方公开道歉,并妥善处理近两期节目剪辑所带来的问题,给艺人也给观众一个交代。
罗志祥转发微博表示“上一期的剪辑播出,我被骂了,这黑锅我背了我忍了;但这一期的剪辑更是过分,前后剪辑颠倒,导致观众对我们的误解,这次我忍不下去了,我们四位队长还有所有舞者对节目的认真付出,也希望可以得到节目对我们的尊重!”
小猪经纪人1日向台媒无奈表示,节目方近期多次断章取义,将小猪用心点评的较耸动字眼剪辑播出,让观众看节目时误解原意。
小猪出道前就参加不少街舞比赛,更能体会参赛者的态度,出道后更曾因为跳舞,在拍摄时脚严重受伤,而此节目为求戏剧化及耸动效果,刻意恶意剪辑的方式,引起大批罗志祥粉丝强烈不满,纷纷转发声明,并要求节目组出面道歉。
法律链接:所谓名誉权,是法律赋予公民享有的保有和维护自身名誉的权利。名誉通常指社会对特定的公民的品行、思想、道德、作用、才情等方面的社会评价。《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侮辱、诽谤他人名誉或人格的,应视为侵权行为,权利人有权排斥他人对其名誉的侵害,要求加害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名誉权是人身权利,在类似的网络名誉侵权中,网络暴力直接对被侵权人造成的大部分为心理及精神上的伤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名誉权侵权赔偿中精神抚慰金属于法定赔偿部分。由于名誉权具有一定的不可修复性,侵权人采取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适当的措施予以救济后,但这些措施不足以使被侵权人的名誉完全恢复,精神损害赔偿也就具有了一定补偿作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但如何衡量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在该司法解释中并未作出明确说明。但就精神损害来说,严重后果一般可由相应的专业鉴定机构对被侵权人精神状态进行鉴定,因此判断侵权行为是否对被侵权人造成较大的心理压力或导致某种心理疾病等。这种严重后果的判定标准不应以被侵权人主观心理感受为依据,也不应依侵权人观念为参考。
在侵权行为明确造成严重后果的基础上,法院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各项因素,综合确定精神抚慰金数额。
在名誉权侵权中,造成经济损失的仅占一小部分,且多为间接的经济损失,一般不会有财产利益的直接减少。由于名誉权体现了被侵权人的社会声望与社会大众对该人的评价,这些因素也直接影响被侵权人的财产获得和未来事业发展,因此名誉权遭受侵害时可能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这一点在明星身上体现的较为明显。
总体来说,明星提起名誉权侵权诉讼,主要目的大多不是要求侵权人金钱赔偿,可能是为了杀鸡儆猴,也可能只是明星团队在社会评价急剧下降时常用的危机公关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