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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警方侦破特大跨境信用卡诈骗案 涉案逾千万元

大律师网 2018-04-17    100人已阅读
导读:2015年以来,犯罪嫌疑人江某虚构申请材料向第三方支付公司骗领大量POS机,并进行信用卡信息侧录改装。嗣后,其再将上述改装POS机放置到全国各地的小超市、服装店等使用,在持卡人正常购物刷卡时,非法侧录持卡人的信用卡磁条及密码信息,再通过朱某、章某等多个团伙制作伪卡,在江西、湖南、四川、云南、广东、浙江等地盗刷取现。

  记者16日从上海警方获悉,2017年10月,上海市公安局在公安部的协调指挥下,在江西云南浙江广东四川湖南警方的通力配合下,同步实施收网行动,成功侦破横跨六地,涉案金额高达1000余万元(人民币,下同)的“1・17”特大跨境信用卡诈骗案,捣毁犯罪窝点20余处,抓获江某、章某、朱某、彭某等犯罪嫌疑人30余名,当场查获作案用手机、电脑80余部,伪造的银行卡200余张,POS机及信用卡信息读写设备50余台。

  2016年11月,本市居民于某向黄浦公安分局报案称,其名下某银行借记卡在中国香港被盗刷近20万元人民币。经初查,该案可能涉及团伙跨地区作案。鉴于案情复杂,黄浦分局立即向市局经侦总队通报案情,并成立联合专案组,对全市范围内的同类型案件进行并案侦查。

  现查明,2015年以来,犯罪嫌疑人江某虚构申请材料向第三方支付公司骗领大量POS机,并进行信用卡信息侧录改装。嗣后,其再将上述改装POS机放置到全国各地的小超市、服装店等使用,在持卡人正常购物刷卡时,非法侧录持卡人的信用卡磁条及密码信息,再通过朱某、章某等多个团伙制作伪卡,在江西、湖南、四川、云南、广东、浙江等地盗刷取现。同时通过犯罪嫌疑人彭某,勾结境外人员在美国、加拿大等国家,以及香港、澳门等地区盗刷取现。被盗刷银行卡共计2000余张,涉案金额1000余万元。

  目前,江某、章某、朱某等11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已被移送审查起诉,另有23名团伙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警方提示:广大市民应在正规商家使用银行卡支付,且支付时注意对交易密码的保护,银行卡开通余额变动的短信提醒功能,发现银行卡资金异动,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小微商户应通过正规渠道申请购买POS机,如协助犯罪分子放置可侧录银行卡信息的POS机并使用,同样会受到法律严惩

  法律链接:新时代的到来,越来越多的人喜欢用信用卡消费。信用卡消费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许多便利,然而新事物的诞生往往也是一把双刃剑,信用卡也不例外,它的出现引发了不少信用卡犯罪行为的发生。

  什么是信用卡诈骗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信用卡在该罪中是犯罪工具,而不是犯罪对象。 因此,信用卡诈骗罪,简言之就是利用信用卡体现的信用所实施的诈骗犯罪活动。

  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犯罪的一种,该罪和诈骗罪之间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如果行为人以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进行诈骗活动的,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以本罪定罪处罚。

  一、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恶意透支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二、量刑标准

  刑 法第19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 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恶意透支的。”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才构成本罪。

  什么是信用卡恶意透支?信用卡恶意透支的特征有哪些?信用卡恶意透支的行为方式有哪些?

  信用卡恶意透支定义:

  信用卡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一般情况下,恶意透支都属于违约行为,需依照信用卡领用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信用卡恶意透支特征:

  (1)超出了透支限额,是否超过透支限额以信用卡帐户余额轧差数是否超过限额为准;

  (2)在规定期限内未偿还透支款本息而又继续透支的;

  (3)超限额或超期透支前没有取得 发卡行授权的许可,包括逃避授权、伪造授权和骗取授权等情形;

  (4)透支人主观上有 非法占用发行卡资金的故意。

  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方式:

  恶意透支行为包括两种基本行为方式:

  一是超过规定限额透支,即超过信用卡章程的规定或者发卡银行的允许透支。

  二是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即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归还本息。一般来说,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将在发卡银行留下不良的信用记录, 影响 持卡人的个人信用。

  信用卡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具体条件

  1、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

  2、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所前款项。派出了因为没有收到银行的催缴通知或者其他的催缴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而导致过了一定的期限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的数额:

  1、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列为“数额大”;

  2、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列为“数额巨大”;

  3、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根据刑法第一九十六条规定的,列为“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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